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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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
市○○○路○段○○○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因88年度勞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1,0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