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1號聲請人 蘇凱鳴 上列聲請人蘇凱鳴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蘇凱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受款人為國研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後執票人亦為國研化工公司,是國研化工公司似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取得系爭票據之權利?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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