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曾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父之其餘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扶養支出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釋明聲請向乙○○借款新台幣100萬元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含有借款事實之釋明資料及聲請人如何使用該款項之釋明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是否業遭強制執行?如有,請併提出執行案號及相關執行資料。
四、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5月26日起至98年5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