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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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乙○○
80弄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