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債務人乙○○
8樓代理人甲○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所為97年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限債務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