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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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貴院聲請狀所列「債務人 許淑亭 」已於107年7月9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如欲對其繼承人請求,請更正債務人為其繼承人。
二、繼承系統表。
三、向被繼承人許淑亭死亡前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回覆函影本。
四、如債務人未拋棄繼承,請確認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許淑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五、許淑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