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美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113年度執字第7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美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美莉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美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毀損、違反保護令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不同,犯罪時間在民國111年6月至112年4月之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宣告刑拘役40日、15日、20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30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26日、111年7月1日、111年7月1日111年6月4日111年8月30日、112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44、6741、6742、6852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5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23號、112年度偵字第100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77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112年度簡字第1854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7日112年7月28日112年9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77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112年度簡字第18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6日112年7月28日112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8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55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41號編號1至4之罪經南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聲請書誤載為詐欺)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35日、35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25日111年9月24日111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45、6545、6974、7815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70號112年度訴字第802號、112年易字第514、898、900至903號112年度易字第1430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9日113年4月25日113年4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70號112年度訴字第802號、112年易字第514、898、900至903號112年度易字第14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9日113年5月23日113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1號②編號1至4之罪經南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4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0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