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8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貴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7,
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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