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王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