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銀元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