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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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郝晶瑜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九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王炳梁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