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捌仟叁佰玖拾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