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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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鄭炳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240號、91年度偵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1年9月20日,以91年度基簡字第745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0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92年6月2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4年6月22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