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