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甲○○之女之出生證明書。
三、被告甲○○之女與被告乙○○(或與甲○○之女之實際上生父)間之血緣鑑定報告書。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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