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振美股份有限公司大度山花園公墓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