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2.9│98.3.23│98.3.2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98、767號│偵字第698、767號│偵字第698、76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訴字第738、│98年訴字第738、│98年訴字第738、││││842號│842號│842號││實├────┼────────┼─────────┼─────────┤│審│判決日期│98.5.8│98.5.8│98.5.8│├─┼────┼────────┼─────────┼─────────┤│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案號│98年訴字第738、│98年訴字第738、│98年訴字第738、││││842號│842號│842號││判├────┼────────┼─────────┼─────────┤│決│判決確定│98.6.1│98.6.1│98.6.1│││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11號│字第3711號│字第3711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8年3月4、5日│98.4.6│98.2.5│├──────┼────────┼─────────┼─────────┤│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偵字872、1114號│偵字872、1114號│303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訴字1038號│98年訴字1038號│98年上訴字2179號││實├────┼────────┼─────────┼─────────┤│審│判決日期│98.6.23│98.6.23│98.12.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訴字1038號│98年訴字1038號│98年上訴字2179號││判├────┼────────┼─────────┼─────────┤│決│判決確定│98.7.13│98.7.13│98.12.18│││日期││││├─┴────┼────────┼─────────┼─────────┤│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字第4330號│字第4330號│第2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