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中附表編號8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其餘皆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後,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07中旬~96.07.│96.07.28│96.04.25│││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4382號│第4382號│第190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實││第2922號│第2922號│第4233號││審├──────┼─────────┼──────────┼──────────┤││判決日期│96.09.06│96.09.06│97.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第2922號│第2922號│第4233號││判├──────┼─────────┼──────────┼──────────┤││判決│96.09.26│96.09.26│97.12.08││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418號│執字第14418號│執字第1862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4.25│96.05.05│96.05.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96年度偵字│││第19036號│第19036號│第190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實││第4233號│第4233號│第4233號││審├──────┼─────────┼──────────┼──────────┤││判決日期│97.06.30│97.06.30│97.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96年度訴字││││第4233號│第4233號│第4233號││判├──────┼─────────┼──────────┼──────────┤││判決│97.12.08│97.12.08│97.12.08││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629號│執字第18629號│執字第1862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原法院處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5年│(共五罪),各處有期│││年,經減為有期徒刑│(附表三:編號1)│徒刑7年7月(附表三:│││6月││編號2)│├────────┼─────────┼──────────┼──────────┤│犯罪日期│96.04.09│94.10月~95.04.28│96.03月間某日、4月上│││││旬某日、中旬某日、下│││││旬某日、96.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第19036號│第23023號│第230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實││第196號│第2357號│第2357號││審├──────┼─────────┼──────────┼──────────┤││判決日期│98.03.05│98.12.15│98.12.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第196號│第2357號│第2357號││判├──────┼─────────┼──────────┼──────────┤││判決│98.03.23│98.12.28│98.12.28││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846號│執字第842號│執字第842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共五罪),各處有期│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徒刑7年6月(附表三:│(附表三:編號4)│(附表三:編號5)│││編號3)│││├────────┼──────────┼──────────┼──────────┤│犯罪日期│96.2.3.4.5.6月間│96.2月間某日│96.4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97年度偵字│││第23023號│第23023號│第2302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實││第2357號│第2357號│第2357號││審├──────┼──────────┼──────────┼──────────┤││判決日期│98.12.15│98.12.15│98.12.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98年度上訴字││││第2357號│第2357號│第2357號││判├──────┼──────────┼──────────┼──────────┤││判決│98.12.28│98.12.28│98.12.28││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是││罰之數罪││││├────────┼──────────┼──────────┼──────────┤│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42號│執字第842號│執字第8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