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773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林世孝
反訴原 告 林世忠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財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後,復又具
狀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750元,是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50萬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反訴原告尚
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