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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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孫光忠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4、6、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因附表編號3、5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111年度簡字第99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判決其應執行刑,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5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孫光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4日110年6月4日110年10月1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06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9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6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4月15日111年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5月17日111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0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47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9月4日、110年9月7日110年9月13日、110年9月13日、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5日、110年9月17日、110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3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3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17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111年度簡字第99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9月7日111年9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111年度簡字第99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11日111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是均否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6日、110年8月8日、110年8月12日、110年8月12日109年6月29日至109年7月1日、110年6月1日、110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29等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31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4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0日111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31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6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