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朱金官 (亡)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朱金官(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財管字第十四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金官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本院九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五八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朱金官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對繼承人)、一百年六月三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朱金官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亦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被繼承人朱金官遺有現金及存款共新臺幣(下同)六十四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元及手錶一只,公示催告期間內,僅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申報醫療費用十萬九千五百二十九元,業經聲請人清償完竣。另本院北院木家家一○○科繼一一四五第0000000000號函告,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至一百年六月十七日止,查無被繼承人朱金官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是被繼承人朱金官遺產扣除上述醫療費用及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墊付費用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後,剩餘五十三萬八百三十八元,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收歸國庫在案,茲因被繼承人朱金官現無遺產可管理,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解任其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財管字第十四號裁定、九十九年度家催字第一五八號裁定、刊報公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耕永社字第一○○○○○五一四八號函暨領款證明、本院北院木家家一○○科繼一一四五第0000000000號、國庫繳款書、收歸國有部分保管品月報表(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足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因聲請人之聲請,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解任。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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