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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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柱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9051號),經本院認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力柱受僱在通有利交通有限公司擔任司機,平日以載送貨物為其主要業務,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詎其於民國104年1月9日凌晨4時2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桃園市○○區○道○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與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其前方有 陳映奾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亦沿桃園市○○區○道○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然陳力柱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桃園市○○區○道○號公路北向53公里處,自後追撞前方由陳映奾駕駛之車輛,致陳映奾所駕駛之車輛甩向內側車道,並因此受有胸壁挫傷、四肢挫傷及臉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映奾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