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趙○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應補充「在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趙○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審酌被告知悉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駕駛公車行駛於道路,足見其藐視法律禁令不知警惕,復因酒精影響其駕車之操控及反應能力,不慎追撞前方車輛,已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危害公眾往來安全,兼衡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69號被告趙○萱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萱於民國105年2月26日16時許至同日16時20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附近某公園內飲酒後,竟仍於同日1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自該處上路,欲前往新北市○○區○○路○○號之汽車總站,嗣於同日16時58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追撞前方吳○珍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自小客車追撞 林蓬榮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致吳○珍之妻及林蓬榮受有傷害(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7時46分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趙○萱於警詢時中之│全部犯罪事實。│││供述││├──┼───────────┼───────────┤│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酒│││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之事實。│││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64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0000000││││1號舉發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檢察官林郁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