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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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 溫朝光 被告 林秉璋
邱雅文 廖偉先 楊捷順 劉智捷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