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動產抵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曾泛洲
曹碧霞 邱湘寧 陳岳勇 被告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告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被告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萬2,816元(計算式:1,800,000+1,482,816+900,000+1,100,000=5,282,8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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