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謝榮銓 被告 蘇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8萬50
0元(計算式:13,500×1,963×13,500×1,080=41,080,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3,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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