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蔡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元,並於金門日報登報道歉,經核其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另訴請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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