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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