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844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金超過壹萬零貳佰元之部分及其利息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請求之項目中,民事訴訟費用為本件程序費用,聲請人不得重覆聲請,故除民事訴訟費新台幣壹仟元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