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16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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