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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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七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再審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再審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其聲請程度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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