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11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花蓮第│││R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中│空白│空白││1500-2││││華分社│││││├──┼───────┼───────┼───────┼───────┼─────┼────┤│002│甲○○│有限責任花蓮第│││R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中│空白│空白││1500-2││││華分社│││││├──┼───────┼───────┼───────┼───────┼─────┼────┤│003│甲○○│有限責任花蓮第│││R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中│空白│空白││1500-2││││華分社│││││├──┼───────┼───────┼───────┼───────┼─────┼────┤│004│甲○○│有限責任花蓮第│││R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中│空白│空白││1500-2││││華分社│││││├──┼───────┼───────┼───────┼───────┼─────┼────┤│005│甲○○│有限責任花蓮第│││R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中│空白│空白││1500-2││││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