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6,31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