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49號

原告 吳傑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威 凡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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