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49號
原告 吳傑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威 凡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