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5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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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533號

原告 竇金城

被告 沈紜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53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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