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