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921號聲請人晶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4日上午10時24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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