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和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譜安企業│臺灣中小│98年12月5日│85,336元│YA0000000│││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李宗穎 │建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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