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78號聲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相對人 王迺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恳益營造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清償日期均為105年7月11日,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恳益營造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債務49,481,353元,詎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1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縱聲請人對恳益營造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因恳益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有工程款債權可供抵銷,故聲請人之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本件抵押權失所附麗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所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存在且尚未清償,相對人主張抵銷之工程款債權亦不存在,聲請人自得行使抵押權。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杉林│十張犂│000-0000│林│7683│全部│├─┼───┼────┼────┼────────┼─┼──────┼────┤│2│高雄│杉林│十張犂│782-11│林│9876│全部│├─┼───┼────┼────┼────────┼─┼──────┼────┤│3│高雄│杉林│十張犂│782-12│林│9007│全部│├─┼───┼────┼────┼────────┼─┼──────┼────┤│4│高雄│杉林│十張犂│782-13│林│9007│全部│├─┼───┼────┼────┼────────┼─┼──────┼────┤│5│高雄│杉林│十張犂│782-14│林│9007│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