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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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名義變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再審原告 王秀卿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周文達 間請求名義變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及104年7月15日原審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萬32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