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忠義 即傑泰工業社、 黃攸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黃攸茹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查報聲請狀原因及事實欄中,到期日為民國105年9月26日
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本票影本所示,到期日應為105年9月25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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