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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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告CAODINHLOI(中文譯名: 高停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為逃逸外勞,然被告之表姊夫願意提供其新北市○○區○○路○號住所供居住,是已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業於民國105年2月24日當庭諭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按,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