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告CAODINHLOI(中文譯名: 高停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為逃逸外勞,然被告之表姊夫願意提供其新北市○○區○○路○號住所供居住,是已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業於民國105年2月24日當庭諭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按,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