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日│96年12月初某日│96年4月23日或24│96年2月3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2號│偵字第523號│偵字第1346號│偵字第98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9│97年度訴字第1346│97年度訴字第1177│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號│1166號││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1日│97年4月28日│97年4月25日│97年6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9│97年度訴字第1346│97年度訴字第1177│97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號│1166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4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7年6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5322號│字第8270號│字第8774號│字第116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