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53公克(空包裝重0.20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1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738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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