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聲再字第十二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原裁定之繕本及再審理由之證據。自與上述規定不符,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夷狄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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