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黃森妹
范碧琴 范光懿 范光勳
范光燮
一、債務人范黃森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范碧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范光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范光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范光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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