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嗣經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7月,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前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88年1月7日假釋出監,於90年1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件未構成累犯)」,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