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毒品危害│有期徒│93年9月│本院94年度訴│94年2月│94年4月││防制條例│刑9月│初至同年│字第265號│25日│1日││││12月12日│││││││下午5時│││││││許││││├────┼───┼────┼──────┼────┼────┤│詐欺│有期徒│93年5月│本院94年度簡│95年1月│95年1月│││刑3月│間│上字第482號│12日│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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