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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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嚴宥程 法定代理人 嚴黃麗珍 被告 張世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清
張 黃桂嬌 被告 尤躍宇 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尤敏昌
徐阿勉 被告 吳桓融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坤耀
魏美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5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