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穫益選任辯護人張維晟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24日下午2時5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